欢迎您来广州找工易人才网-为企业和求职者提供真实、有效蓝领招聘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场薪闻 > HR资讯 > 薪酬制度 > HR必备法律常识:工资支付中常见问题
HR必备法律常识:工资支付中常见问题
作者:沈斌倜 时间:2016/6/17 阅读:2090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现金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过程,对用人单位而言,主要的义务是支付劳动者工资,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的履行义务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义务。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部门主任沈斌倜律师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工资支付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总结,抛砖引玉:
一、工资的含义以及组成部分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对工资的组成做了明确的规定。工资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额劳动所获得的额外的劳动报酬,即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殊休假期间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工作时支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同时财政部2009年的施行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将过去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部分福利待遇如,房补、车补、餐补、通讯费、过节费等纳入工资总额,从而扩大了工资总额的基数。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此外,财政部2009年的施行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我国工资的支付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我国《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工资支付准则是指以法定程序由国家制定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支付的形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规定中的法定货币特指人民币。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可以以现金的形式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工资的形式发放工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将积压的库存产品或以购物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替代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这些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工资支付的方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代领者需要在企业工资支付的书面记录中予以签字确认。

3、工资支付的期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在法律实务中,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支付的期限时最好不要约定固定的日期支付,而应选择在一个期间内支付,这样的约定可操作性强,也可降低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的风险,降低因此产生劳动争议的发生率。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妥离职手续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如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但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其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可以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付薪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4、工资支付的清单。根据《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发生工资纠纷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者近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否则可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http://www.job1860.com 或者关注:找工易公众号。

来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