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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年3月前%20劳务派遣工须降至用工总数10%25以下
作者: 时间:2017/12/18 阅读:6223次

“明年3月前,请将劳务派遣工须降至总数10%以下。否则,将被依法依规处理!”日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知》,提醒广大用工单位要合法用工。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大亮点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严格规范。人社部发出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减轻部分劳务派遣用工集中单位的压力,国家设定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将于2016年3月1日结束。

据了解,过去,劳务派遣主要集中于通讯、银行、石化等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一些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甚至大面积使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劳动者普遍反映这种用工形式同工不同酬,权益受到了损害。据媒体报道,到2012年,全国劳务派遣员工2000多万,个别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

来自四川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的消息称,目前,我省的劳务派遣工人数量有23万多人,分布在各个领域。

用工比例是怎么下降的?据了解,企业通过转正、留用、调整、外包等“四个一批”的办法实现了下降。

今年以来,我省因劳务派遣产生的劳动争议有三四十起,有的是申请劳动仲裁,有的是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尚没有一件纠纷走上司法程序。根据调解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被投诉单位都被要求整改,员工的权益受到了保障。

同时,四川省人社厅要求系统内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规范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各地要把好劳务派遣单位进口关,务必做到五个不批:即注册资金未到位的不批、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不批、经营场所和设施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的不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不合规的不批、涉嫌自我派遣的不批。同时,各地要对异地劳务派遣加大监管力度,并要求其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备案。

【新闻多一点】
要劳务派遣必需满足这三性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概念描述为:“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记者 席秦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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