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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核不合格可以淘汰员工吗?
作者: 时间:2024/5/20 阅读:805次

    绩效考核不合格可以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绩效考核不合格并不等同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以激励员工为由,设置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划分考核等级,对等级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考核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制定的考核体系对员工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淘汰得分靠后的员工。


    这一制度源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杰克·韦尔奇,也叫10%淘汰率法则,在我国,华为、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都在使用。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末位淘汰制”纳入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根据考核结果,定期将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调岗、调薪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其自身的商业战略、运营情况、经济状况等合理因素对员工进行裁员。当然,这里提到的“业绩不达标”应当是一个客观的标准,是经由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所确认的。因此,当公司因员工业绩不达标而解雇员工时,通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且不能违反相关的劳动法和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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